中國最牛判決(史上最牛判決)
xj
2023-06-27
要論“中國最牛死刑犯”,我第一個想起的就是央視紀錄片《生死時速》主人公“李紅濤”。他小時候就是十里八鄉的神童,長大后考入了浙江大學電子系。畢業后先是偽造銀行票據,騙取銀行8萬元貸款。隨后又三次越獄,最后被判死刑。
就在被執行死刑前一天,他發明的新型電機試驗成功,因此被免除死刑。隨后又發明了多項專利,其中就包括研發監獄管理系統,幫助昆明第一看守所被評為“全國20家模范看守”之列。
這種傳奇人生,絕對比美國大片《肖申克的救贖》還要精彩。
四里八鄉的神童,考入廣州大學。
1996年8月,李紅濤出生在湖北黃的一個知識分子家庭。因為父母都是文化人,李紅濤從小就受到了良好的教育,自幼就是鄰居口中別人家的孩子。 隨后在高考中,更是考上了浙江大學電子系。
在大學校園里,他認識了自己的初戀。直到1988年兩個人畢業,一塊分配到了昆明第二電阻廠上班。不久之后,二人便喜結連理,結為了夫妻。
也許大部分人都會羨慕李紅濤這種平淡而幸福的生活,但李紅濤卻不甘平凡的度過一生。
1990年,李紅濤結識了一個在校女大學生,并很快發展成了男女關系。好景不長,沒多久他出軌的事實就被妻子發現了。一邊是家庭,一邊是自由,極度矛盾的的李紅濤陷入了痛苦的深淵。
為了擺脫困境,李紅濤選擇了創業來轉移自己的注意力。但是創業需要資本,公司很快就遇到了資金危機。為了渡過難關,不服輸的李紅濤居然走起了偏門,打起了偽造票據的心思。
1、第一次入獄
經過縝密的準備,李紅濤制作出了一張面額為8萬元的票據,并且足夠以假亂真。他拿著票據順利換到了到了8萬元現金。
經過縝密的準備,李紅濤制作出了一張面額為8萬元的票據,并且足夠以假亂真,拿著票據順利換成了現金。
因為8萬元并不能完全解決資金問題,于是他又做了一張10萬元面額的票據。1994年4月18日這天,就在他再次拿著票據到銀行申請轉賬的時候,沒想到被等候已久的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被抓以后李紅濤并沒有過分的表現出情緒變化,反而有些得意。
到了公安局已經是中午了,他趁著工作人員去吃午飯的時間,撬開了手銬,脫下鞋子淡定從容的走了出去。
他們吃飯后,我被拷在公安局的走廊里面。(趁他們不注意)我先把身體移動到他們看不見的位置。結果他們有什么反應沒有,連頭都沒回,我就知道這個時間肯定能夠脫逃了。解下手拷,脫下鞋子,順著樓梯慢慢走下去了,順著大門就走出去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紅濤自述
離開公安局的李紅濤并沒有馬上跑路,反而又回到了家里。他先是銷毀了一切制假造假的證據,隨后又來到離家不遠的一處樓頂,親眼看著警察們來到他家里搜查,一無所獲的離開后才動身外逃。
當天晚上,他買了一張從昆明開往貴陽的火車票,六七個小時后順利逃到貴陽。在貴陽,他居然又打起了偷車的主意。
在他居住的賓館附近,有一家豪華酒店。夜里的酒店門口經常停著一輛奧迪車,這讓李紅濤來了興趣。他先是在酒店門口蹲點,摸清車主的出行規律。隨后,又去五金店買了一把奧迪車鑰匙毛坯。
1992年4月26日這天,他早早的出現在奧迪車旁邊,見到奧迪車主后徑直走上去打招呼,并拿出鑰匙毛坯詢問車主車鑰匙是否是這個樣子。
奧迪車主熱情大方的掏出車鑰匙,遞到李紅濤眼前,告訴他這就是鑰匙的樣子。就是這短短的幾分鐘,李紅濤已經準確的記下來奧迪車鑰匙表面的凹凸規律,隨后順利制作出了一把仿真鑰匙。
當天晚上,天空下起了大雨。李紅濤拿著自制的鑰匙順利啟動了奧迪,他駕駛著這輛車漫無目的的行駛在風雨交加的馬路上,一點看不出逃亡的樣子。
因為對路況不熟,加上天氣原因。一不小心李紅濤連人帶著摔進了溝里,幸好被路過的老漢就起,并無大礙。

隨后,他在當地一家飯館吃飯時看到門口停著一輛桑塔納轎車型的警車。膽大過人的李紅濤竟然想辦法偷偷開走了這輛警車,日夜兼程開回了昆明。
回到昆明后,他并沒有四處躲藏,而是多次前往女友所在的大學找她。
?2、第二次入獄
1992年6月19日,公安機關在李紅濤女友就讀的大學再次將其抓獲。在昆明市監獄里,李紅濤一五一十的交代了自己制作假票據、越獄偷車的犯罪經過,讓工作人員以為他是真的認罪伏法了。
誰也想不到,李紅濤居然在收容所里策劃實施了《肖申克的救贖》里的經典劇情,挖洞越獄。
他聯合同監室的兩名獄友,利用自制工具,連續幾天終于挖通了監室到干警宿舍的地道。1992年11月16日這天夜里,他順利從監獄越獄。
越獄后的李紅濤先是跑到了昆明圓通山附近,隨后又給自己案件的經辦負責人打了個電話,通知對方自己已經越獄了。
我告訴他們我跑出來了。他們沒有說過多的(話),只是問你在什么地方,我就說,我在圓通山。我這個人,你問我什么,我會實實在在的回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紅濤自述
之后,李紅濤先是乘火車到了柳州。在柳州他舊事重演,偷了一輛標致牌汽車作為代步。
直到1992年12月8日,李紅濤在修車時,被當地公安機關當作偷車賊抓獲。
3、第三次入獄
1993年2月,李紅濤被柳州警方轉交給昆明警方,再次被關押進昆明監獄。這一次在監獄里他并沒有再想著逃跑,而是開始著手發明創造。
一開始,他像管教提出要做實驗。大家都認為他是又在打歪主意,時間久了才慢慢同意他的申請。后來,又逐步騰出了一間房間供他實驗。
在“實驗室”,李紅濤利用大學時代所學的知識和工作經驗,逐步嘗試新型“無刷電機”的研發。雖然有了很大突破,但是電機始終沒能轉動起來。
就在這時候,1993年11月1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紅濤下達了一審判決,因數罪并罰,李紅濤被判處死刑。隨后,按照規定李紅濤被帶上了死刑犯腳鐐。
這個時候才真正體會到,生命已經有壓迫(感)了,要有生命的代價了,時間可能不多了。不是說我怕死等等,不是這個,(而是)我手頭這件事情還沒有做完,我要想什么辦法來把這件事情做好,把它體現出來,把這個價值體現出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紅濤自述
從死刑到有期,自我的救贖
收到死刑通知書的李紅濤,表現的依舊那么平靜。但是他心里萬分焦急,實驗到了緊要關頭,他渴望證明自己的價值。
接下來的日子里,李紅濤依舊投入到了電機的研發中。監獄管教們都被他感動了,開始全力支持他實驗,幫他購買實驗材料,為他提供最大的支持。
1993年12月,李紅濤的死刑被上級法院核準,下達了死刑執行書。按照規定,執行書下發七日內必定執行。
兩天后,實驗有了很大進展,但是一個關鍵性問題出現在了李紅濤面前,他怎么也想不明白這個問題。昆明市第一看守所所長孫爾云得知后,當即請來了云南省電器科學研究所的專家為他現場指導。
專家們的建議讓李紅濤醍醐灌路,思路一下子被打開了。就在即將執行死刑的前一天,新型“無刷電機”終于成功轉動了起來。
1995年3月16日,由于重大立功表現,李紅濤被云南省高院改判為死刑、緩期執行2年。同年,他發明的“無刷電勵磁電機”,獲得第五屆中國專利發明博覽會金獎,云南省優秀發明創造一等獎。
隨后李紅濤又多次獲得減刑,最終在免除死刑14年后的2009年刑滿釋放,重獲自由。
[img]法律之最的我國最早的訴訟判決書我國迄今所見最早的訴訟判決書是青銅器《 銘文》。“ ”是一個叫 的奴隸主制造、使用的盛水青銅器具,1975年在陜西省岐山縣出土。器具上有銘文13行,計157個字,敘述西周晚年一場訴訟案件的始末:師指控名叫牧牛的人搶走了他的奴隸,西周官員伯楊父審理此案,并作了判決。被告牧牛起了誓,受鞭刑,并被科罰了銅。 △最早的法醫學專著——《洗冤集錄》
宋代長期擔任司法官吏的宋慈,積累自己四任法官經驗的心得,并博采他人著作,于宋理宗淳 七年(公元1247年)編成。全書共二卷,內分53項,對檢驗死傷征象,推定死傷原因以及檢驗手續、方法等,分別加以說明,論述較詳。
最牛的死刑犯,槍決前一天發明一項技術,免除死刑后被高薪聘走,為什么?因為他的發明,能給國家帶來很大的貢獻,而我們國家的法律有這樣的規定,所以最終他被免除了死刑。
他是最牛的死刑犯,槍斃前發明國家專利,當場釋放還被國家重用中國自古以來刑罰都是十分地重。由于君主制度的長期存在,中國古代的愚忠問題十分嚴重,就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那種。因為對于君主來說,殺死一個人就像碾死一只螻蟻一樣,易如反掌,臣子的性命對于他們來說一文不值。
建國后,中國的各項法制健全起來,犯人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然而,中國有這么一個人,被判了死刑,最后卻無罪釋放,這個人就是李紅濤。
李紅濤畢業于浙江大學,大學畢業以后他就與女友結了婚。兩年后,李紅濤跟隨女友去昆明工作,在昆明,李紅濤結識了另一個女孩。由于李紅濤有了外遇,李紅濤就和妻子離了婚。后來,在朋友的邀請下,李紅濤準備開公司創業。可是,苦于沒有足夠的創業資金,李紅濤就動了歪念頭,李紅濤偽造印章,騙了銀行18萬!
可是,不久以后,事情敗露,李紅濤因涉嫌詐騙被警方逮捕。李紅濤被捕后,因為在獄中無聊,于是便萌生了逃獄的念頭,于是,他在監獄挖了條密道,就越了獄。后來,他在外逃了很長時間,又覺得沒意思,就再次回到了監獄。也許是在監獄待著太無聊了,李紅濤就決定干點有意義的事情。
于是,他向監獄的領導提出他要研究無刷電機的想法,但是第一次試驗失敗了。此時,李紅濤的死刑判決書已經批了下來,幾個月他就要被執行死刑了。李紅濤就開始了第二次試驗,由于這次的裝備精良,還請了不少專家來,在執行死刑的前幾個小時,無刷電機竟然轉了起來。這讓李紅濤高興壞了,因為這樣一來,他不僅證明了自己,而且還被豁免了死刑!
李紅濤是幸運的,雖然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造成了極差的社會影響,但是,最后,他能迷途知返,知錯就改,善莫大焉。而且他用自己的智慧改變了他一生的命運!相信這一點,就連他自己也沒有想到,果然是大器晚成啊。
據說后來,李紅濤出獄后,被國家高薪聘請研究科學技術。果真是個傳奇人物啊!對此,你怎么看?
上海“最慘購房人”案,判決書長達9400字,哪些細節不能被忽視?上海“最慘購房人”案,判決書長達9400字,哪些細節不能被忽視?下面就我們來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一番探討,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近期一周,一則上海悲催購房者稱自身損害超一定的信息,多次走上新浪微博熱搜榜前列。依據一些新聞媒體,伍女士看好了上海市黃浦區一套使用價值約1500萬的辦公房,卻因貸款銀行審核耽誤,沒法依照合同條款時間付余款,被出賣方告到法院。法院最后判決伍女士輸了官司,她不但要退回房屋,還需要支付違約金、房子整修費、訴訟費用等累計497.32萬余元。
短短的數百字的信息,讓很多網民稱伍女士為“史上最牛慘購房者”。新聞記者查找發覺,該案二審裁決書于上年12月31日發布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原文將近9400百字。整理裁決書并訪談彼此辯護律師后,解放日報·上觀新聞新聞記者盡量復原了此案的來龍去脈。
依據一審法院審判查清的客觀事實,2020年5月27日,伍女士與范先生等人簽署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3天之后又簽署了補充條款。依據這一份協議書,彼此承諾買賣的這套180平米辦公房總價格為1550萬余元,伍女士應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一期房子價格款745萬余元及室內裝修賠償款60萬余元,接到該筆首付款后范先生便要提早拿房,剩余的745萬余元由伍女士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最晚要在彼此訂立的上牌時間8月30日前,打進范先生帳戶。
協議書簽署后,彼此于2020年7月2日宣布簽署上海市房地產業買賣協議。這時,伍女士早已向范先生轉帳了訂金100萬余元及400萬元首付,因此彼此在合同附件3中注明,伍女士理應在簽訂協議后5日內向型銀行辦理745萬余元借款,若伍女士申請貸款未在產權過戶前得到全額準許或沒法得到借款,也理應在申請辦理產權過戶以前將相對應一部分房子價格款根據中介公司委托付款或立即支付。
除此之外,這一份協議還承諾,若伍女士未依照合同約定執行,每超期一日應向范先生支付總房子價格款萬分之五的賠償費,貸款逾期超出10個交易日的,視作違約。若伍女士違約,則應向范先生支付等同于總房子價格款20%的違約金,并將房子恢復正常或賠付房子裝修費用180萬余元。如因范先生違約,一樣需向伍女士賠付裝修費用180萬余元。
針對以上合同書內容,伍女士和范先生在法庭上都予以認同。合同簽訂后,下面就是執行了。但是,伍女士在支付合同約定的第一期245萬余元購房款時就貸款逾期了。經范先生等人追款,彼此又簽署了一份補充條款,承諾范女士應于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45萬余元購房款,及因而造成的貸款利息損害。如未準時支付,則看作違約,售房合同全自動消除。開庭審理中,范先生確定,伍女士之后按期支付了一大筆錢。
2020年6月,這套房子就早已交給伍女士應用,并逐漸室內裝修。可是,因為伍女士申辦的745萬余元借款產生推遲,直到2020年10月29日才審核通過,造成她沒法按期支付第二期購房款。這時,早就過去了合同約定的8月30日這一最終限期。
2020年9月15日,范先生等人以催告函方法,告之和催告函伍女士已比較嚴重違約,仍有805萬余元購房款未支付,期待伍女士在收函生效日3日內將錢結清,如依然不付,范先生等人有權利終止合同,并規定伍女士賠付違約金及室內裝修損害等。同一年9月30日,范先生等人向伍女士傳出了消除買賣協議通知單一份,強調因伍女士仍未依照承諾限期支付,因而范先生等人決策行駛合同約定的解除權,規定伍女士搬出并償還系爭房子,償還購房款總價格的20%的違約金,和房子裝修損害180萬余元等。這二份信件,伍女士向法院確定均已接到。
以上,就是此案的基本事實。針對這一部分內容,彼此實際上沒什么質疑。伍女士和范先生等人的矛盾,關鍵聚集在伍女士的情形是不是組成違約,及其是不是理應按合同約定的20%房子價格全額賠付。在伍女士來看,自身最后或是得到了借款,表明借款僅僅耽誤并非無法獲準,并未到達可以立即終止合同的水平。
“伍女士8月上旬就了解第一家金融機構的借款審核沒根據,因此她一邊根據中介公司應急向此外倆家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一邊告之了范先生她們,由于很多金融機構的借款必須商家也在場。”伍女士一審時的辯護律師說,直到2020年10月7日,范先生她們還想要相互配合申請貸款,這讓伍女士感覺合同書可以再次執行,想不到扭頭就接到掌握約通告,“伍女士對于此事很不開心,感覺另一方不應該那么做。”
新聞記者注意到,宣判撰寫到,針對伍女士的這一認為,范先生不予以認同,伍女士也無法給予對應的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雙方都展示思想觀點和證明后,下面便是法院的審判和裁定。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一審覺得,依規創立的協議對雙方具備法律法規約束,被告方應當承諾全方位執行自身的責任。針對伍女士認為貸款逾期并不是可以造成終止合同的全局性違約,法院確立表明無法認可。
“已查清的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均表明,在第二期支付責任期滿時,伍女士挑選貸款銀行方法,與此同時承諾如貸款逾期得到借款則應立即在申請辦理產權過戶以前向中介公司或范先生等人用紅包的方法支付相對應一部分房子價格款,如要不然,則組成違約。”裁決書寫到,做為適格的民事行為主體,針對在市場交易中將會造成的風險性,應已明知道,特別是在在此案多次簽署補充合同,已確立承諾的情形下,伍女士卻未立即執行其支付責任。在最后沒能獲得商家原諒和批準的條件下,相對應的違約義務是沒法免去的。
裁決書表明,伍女士針對180萬余元室內裝修賠償金并情況屬實,但覺得房子價格20%的違約金金額過高。針對賠付額度問題,一審法院也干了具體闡釋:“因售房合同自身具備其本身的獨特性,因其買賣交易標底涉及到額度一般比較大,且此案涉案人員交易標底系寫字樓,并非一般定居用地,則會因一方違約所導致的相另一方的所承載的財產損失亦相對應比較大。”裁決書確立寫到,融合此案有關已確認客觀事實表明,范先生等人因為伍女士的貸款逾期支付、貸款逾期產權過戶等違約個人行為,很有可能造成范先生等人需對第三人擔負對應的違約義務,且金額很有可能也不會過小。
新聞記者從范先生等人的律師處獲知,范先生售賣系爭寫字樓,確實是為了更好地換置此外一套房屋。因伍女士無法立即履行合同,造成范先生與別人簽署的買房合同也發生了違約,應向別人支付相對應賠償費。
由此,法院覺得,在我國的法規并不抵觸被告方可以與此同時認為違約金有具體損害賠償。充分考慮此案中伍女士違約造成的具體不良影響,導致范先生等人財產損失極大,故法院對范先生等人認為違約金有具體損害賠償的訴請,采用一并適用的處理方法,應是適合的。
綜上所述,黃浦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確定彼此簽署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含補充條款、配件)、合同書均于2020年10月7日消除;伍女士應于宣判奏效生效日10日內搬出并償還房子,如貸款逾期,則應增加支付房子占據服務費,依照1000元每一天的規范測算,計算至具體償還之時止;伍女士應于宣判奏效生效日10日內一次性償還違約金310萬余元、房子整修費損害180萬余元;訴訟費用7萬余元人民幣由伍女士擔負。在扣減以上花費后,范先生等人應在3日內將已支付購房的錢745萬余元的多余一部分退還給伍女士。
一審判決后,彼此均明確提出起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后覺得,一審判決評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恰當,并無程序流程違反規定,應予保持,遂駁回申訴,檢察院抗訴。
九江最牛冤案惡勢力權錢勾結無恥制造九江冤案,
小市民無辜含冤如何雪洗一生清白?
——九江版“慕尼黑陰謀”背后的真相,媒體的趨炎附勢和助紂為虐更令人發指
1938年9月,英法為保全各自利益,企圖禍水東引,不惜在慕尼黑與德國媾和,以周邊弱小國家捷克的領土主權為犧牲品和代價,以取悅、滿足當時野心勃勃、侵欲正旺、貪得無厭的法西斯德國,進而制造了令世人唾罵、舉世震驚的“慕尼黑陰謀”,企圖以割讓捷克的蘇臺德區換取自身的和平;不料這樣一幕宰割他國的歷史悲劇,居然會在一國境內,手足相殘般瘋狂重演,不能不讓一個愛國愛民的熱血青年為之動容、心慟甚至心寒與絕望!近年來,隨著政府政績邀功作風的愈演愈烈和形象工程的與日俱增,中國社會不斷上演著一幕幕政企沆瀣一氣、權錢無恥勾結的鬧劇,江西九江更是在此方面表現的無法無天、肆無忌憚,堪稱前無古人后無來者、空前絕后!平民百姓的正當合法權益慘遭漠視,只能可悲的淪落為冠冕堂皇的“招商引資”的犧牲品和替罪之羊;甚至成為諂媚、取悅惡獸、大肆招攬生意的可憐誘餌。一旦政府官員搖身變為身著“人民公仆”之楚楚衣冠,道貌岸然卻磨刀霍霍向豬羊的“劊子手”的時候,這個社會將會是何等的可怕,殺人于無形之中,食人于頃刻之間,令人猝不及防。更可怕的是,當那些政府的管家、人民的喉舌——唯一可為人民幫腔說話的新聞媒體都向權勢聚攏、傾斜、大獻殷勤的時候;當這種趨炎附勢的丑態一覽無遺,為官員表功的丑惡嘴臉表現的淋漓盡致的時候,無異于給百姓的傷口撒鹽、落井下石;更無異于助紂為虐、火上澆油。平民百姓一旦無辜遭受侵害,最后一道救濟之防線都崩潰了,但凡遭受權利被侵犯的厄運,還能指望何處訴說、如何救濟?在強大的勢力和要挾面前,受害者只能是敢怒而不敢言、逆來順受。
據悉,無辜受害者竇某家住九江市開發區杭州路,在自家魚塘養了數量可觀的龍蝦;九江市政府在征收竇某住所所在地附近居民的大片土地(原為魚塘),后交由廣東聯泰公司進行開發,該公司蔣玉堂填平后,四五年棄而不用,荒而不建(我國房產法明文規定,開發商占用土地一年以上不開工建設的,政府應該收回其土地),引起當地群眾不滿,輿論一片嘩然;無奈之下,政府只好以數十里的圍墻將所征收所圈土地嚴嚴實實地圍起,試圖遮羞,欺上瞞下;致當地以土地賴以生存的村民無經濟來源,怨聲載道。2006年6月,因該公司疏于管理,其公司員工成群結隊屢次帶著大號的撈蝦工具在竇某的魚塘偷蝦,因嘗到甜頭而肆無忌憚,且數次均被竇某發現,竇好言相勸并最后給出警告,這些盜賊卻置若罔聞、屢禁不止。本來該公司員工下班后按常理該由水泥大道回家,緣于慣于偷盜的劣根,卻特意繞彎拐向魚塘小路,目的動機相當明顯,就是想圖個不義之財——體肥肉嫩的龍蝦。 6月22日,陳某、夏某、黃某、鄭某再次作案盜蝦,連附近居民都看不下去,居民胡某下班發現又是這幾個偷蝦者拿著工具在魚塘撈蝦,氣憤至極,遂見義勇為,騎摩托車追趕,直至將其抓獲,后隨即與竇某取得聯系。竇按耐住極度憤慨的情緒,認為這事得有個了結,不能長此放任其偷盜下去,否則自己的經濟利益將無法得到保全,損失將十分巨大。為保持證據和現場,竇某遂將幾個小偷控制;當時因離警署有二三十里路,交通十分不方便;加上處于好心,不想將事情鬧大,意欲雙方協商解決,也無意把這些小偷交警察進行處罰,以給其更好的改過自新的機會(竇某事后幡然悔悟,認為都是不懂法律加之一時沖動惹得的禍,更不該善良、心軟);打算先將這些贓物和小偷交給廣東聯泰公司見證和處理,并欲與其就經濟損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其間,因人手不夠,遂讓附近居民王某、李某幫忙看住四位小偷。聯泰公司派代表邱某、鄭某、林某前來協商。當看到人證物證俱在,理屈詞窮的聯泰公司一方自知理虧,卻又想百般逃脫疏于管理致使公司員工舊病復發、重操舊業、死性不改的偷盜惡習的責任;聯泰方一味死角蠻纏不講道理,致使竇某出于善意協商的良好愿望單方面擱淺和宣告流產;不可理喻的是,聯泰方(該公司從來以霸道、蠻橫著稱,以殺人斗毆聞名,曾在南昌就因欺壓當地居民,引起居民的不滿和反抗斗爭,直至使用器械傷人,致數人死亡的惡劣事件,該公司僅以幾萬元將事故平息,進而不了了之。該公司可能是由于每次行兇均未受到應得的懲罰,嘗到了甜頭,更加膽大妄為,進而無法無天、肆無忌憚、變本加厲地繼續欺行霸市多年,劣跡斑斑全身。這些堪稱對打家劫舍之事已是信手拈來、家常便飯、司空見慣的惡徒)還仗勢欺人,認為自己財大氣粗,有市政府作靠山和后臺,得寸進尺、盛氣凌人地爆粗傷人,進而由口角發展到動粗、起手來。強詞奪理道:“不就是幾個蝦嗎,能值幾個錢,你的魚塘還是我們的呢……”當時協商和斗毆之際,竇某均不在場,系王某出面與聯泰方進行溝通的。斗毆過程中,雙方互有受傷。后聯泰方所派代表因拉不下面子,認為不但理虧而且顏面盡失,遂回去糾結了二十幾輛車,三百多名公司員工前來竇某家進行報復性尋釁滋事,聯泰方的員工用鐵棍行兇,致使無辜旁人李甲(化名)、盛乙(化名),被盜者竇丙(化名)莫名其妙地受傷(其中,李甲花去醫療費用近萬元;竇丙經司法鑒定為輕傷乙級,花去醫療費用數萬元)。其間,為防止被控制的盜賊打電話糾結人員進行報復,李某遂將鄭某的手機暫收保管,因系躲避聯泰行兇集團的追殺,奔跑途中不慎將該手機摔壞。雖雙方均有傷情,但識大體的竇某等人還是主動賠償了聯泰方的傷員醫療費用和損失。不料好心沒好報,這些人卻惡人先告狀,將被害一方竇某等告上法庭。
隨即,市政府作出批示,認為該案涉及到招商引資的成敗,應從嚴從速處罰“不懂事”的群眾,以便向聯泰交代和示好。在法庭并沒有詳細審查證據的情況下,法官快刀斬亂麻般草草結案,分別判處受害人竇某非法拘禁罪,王某故意傷害罪,更冤的是李某居然莫名其妙地被判搶劫罪。判決出來后,社會一片嘩然。當地新聞媒體(《九江日報》)更是不分青紅皂白和是非曲直,興許是為了邀功請賞,或許是處于趨炎附勢,竟昧著良心彎曲報道,極為失實的大肆渲染案件本身影響的惡劣程度,相當夸張地為當地警方、檢方和法院進行歌功頌德,對于案情經過卻是輕描淡寫,對于聯泰公司為何激起當地民憤,緣何遭到當地群眾的反抗則更是不聞不問,不曾提及和報道。當今我國的諸多熱點刑事案件的進展,哪個不是新聞媒體從中起到巨大的監督和推動作用?無論是鬧的沸沸揚揚的“許霆案”,還是讓人觸目驚心、不寒而栗的“嫖宿幼女案”抑或是懸念迭起終而塵埃落定的“羅彩霞案”……一個個案件受害者最終的公正待遇的獲得,實質正義的實現,新聞媒體無不在其中推波助瀾,立下了汗馬功勞;而九江日報社的可恥行徑無疑是為新聞界抹黑,進一步助長惡徒們的囂張氣焰。更令人發指的是,在看守所錯誤地延長執行刑罰后,公安機關做賊心虛,電話警告、要挾竇某不要繼續上訴或提起再審。
人們不禁要問,竇某等明明是被害方,卻為何被打成被告?天理何容?公道何在?
為何說竇某等系被害的弱勢一方呢?
其一,本案的起因系聯泰公司對臭名昭著、惡習難改的員工管教無方,其員工多次偷盜竇某及其親屬竇丙的私家魚塘龍蝦引起,給竇某造成相當的經濟損失。聯泰公司及其員工系侵害行為人(盜竊者),竇某及其親屬竇丙系不折不扣的受害者(經濟受損人)。在一連串的被盜事件中,竇某等人明顯是受害者,是弱勢一方。
其二,此次聯泰公司挑起的尋釁滋事事件,在整個過程中,聯泰公司動用和糾結的是沆瀣一氣的二十幾輛車,三百多名的員工,使用的是鐵棍等器械兇器,而竇某等作為普通市民,一無巨大的集團財力作支撐,二無如此蔚為可觀的防衛人數,更無什么政府機關撐腰支持;所以,聯泰公司比起竇某個人,無疑具有壓倒性的明顯強勢和優勢,而竇某等明顯處于弱勢。
第三,械斗過程中,竇某等雖能可頑強地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小范圍、臨時性應激抵抗,可是面對來勢兇猛的聯泰公司三卡車兇手,終究只能逃跑和躲避;最終,無辜者李甲、盛乙,被盜者竇丙等人莫名遭受鐵棍毆打直至鮮血淋漓,身負重傷,入院急救治療。由此亦可以看出,竇某等人在此次事件中明顯系弱者身份。
大家都知道,公訴案件并不需要當事人(被害人)提起訴訟,只要發現有人受到侵害,公訴機關/偵查機關就得自動啟動立案偵查程序;為何九江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僅對弱勢的受害方竇某等群眾個體立案偵查,而對拉著二十幾輛車,三百多名在光天化日之下、肆無忌憚地行兇,致使無辜者李甲、盛乙,被盜者竇丙莫名受嚴重侵害的聯泰集團卻不聞不問?揪出兇手、懲戒罪犯理應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天職所在,為何僅對市井小民嚴厲查察、立即生效,絲毫不放松,不手軟,事發之后立即偵查起訴;而對財大氣粗的惡勢力集團卻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難道系自身機關的無能抑或是確實鞭長莫及?
本案中還有一下令人匪夷所思的疑點:
1.判決書中,三被告均以故意傷害罪被提起訴訟,而結果竇某卻莫名的被定為非法拘禁罪,李某也是奇怪地被判搶劫罪。
2.竇某的罪名難以成立。根據判決書的顯示,并無證據證明竇某等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非法拘禁行為,無證據證明有此行為的故意和侵害結果;同時,并未對非法拘禁罪做相關的解釋;未提供證據證明是否采取暴力,是否限制人身自由,更未證明拘謹地點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長度(根據我國司法解釋,一般為二十四小時)。竇某抓住盜賊并控制他們的時間極短,而且是處于保留證據的需要,并無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主觀故意,并且沒有對所抓住的小偷實施毆打等暴力手段;附近居民證人已指證聯泰公司員工曾多次偷蝦作案;當時抓住小偷的具體情形如何,判決書中并未交待就草草結案,不乏有草菅人命之嫌。判決書對竇某的犯罪事實構成說理部分嚴重欠缺,這是本判決作為刑事判決存在嚴重不足和相當馬虎了事的地方。
3.李某搶劫罪不成立。因判決書中并無證據證明李某本人在收取他人財物時,其本人實施了暴力行為或以暴力相威脅。是否采取暴力或采取何種暴力形式,檢方并未舉證,更無說明,故無法支持該罪名的成立。
4.該事件本身僅是一起違法群體斗毆事件,判決書中并未說明采取暴力手段(動手)之孰先孰后;更不排除作為弱者一方的竇某等人只是為使個人或集體的生命安全免受正在發生的侵害而依法采取必要的正當防衛措施的可能性。
5.九江市看守所并未嚴格按照判決書執行竇某的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書規定執行時間為2006年8月2日至2007年4月1日(應執行八個月),而九江看守所卻將竇某服刑從2006年8月2日服刑關押至2007年4月25日(實際執行了近九個月);竇某等只是控制住幾個小偷二十分鐘左右就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那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知法犯法、錯誤地將竇某多關押了二十五天,又該受到如何的懲罰,對竇某難道就不該進行國家賠償?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允許其他公民私人限制,難道只允許國家剝奪,而且是成月成月的剝奪?考察該行為,是否應該按照或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刑罰執行人員(負責人)進行處罰?
6.在竇某刑滿釋放后,聽說竇某對所含冤情和判決不服,準備上訴和提請再審,一周姓公安局長竟然打電話到家里要挾說,“沒判十年八年的就算好的了,還想上訴……”。這不但說明控方的心虛,也暴露了一定的勾結內幕;此種恫嚇行為,是荒謬的,只能騙騙法盲,因為法律鼓勵公民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即“上訴不加刑”原則)。考察該行為,是否應該按照或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的“打擊報復證人罪” 對周姓恐嚇人員進行處罰?
暫且不論法院的判決何其的不公正,就是這樣一份不公正的判決都無法指望得到公正的執行;竇某被監獄白白多關押服刑25天,難道不應依法對其進行國家賠償嗎?由于受到嚴重的不公正待遇,竇某一直匪夷所思,百思不得其解,內心相當的矛盾和糾結,在悲憤交加的作用下,夙不能興,夜不能寐,整天在威脅、恐嚇、失眠、恐懼中度過,身心受到極大的刺激和傷害,無法過上正常人的生活,生活中布滿了本不該有的陰影。當今社會,有多少人因為見義勇為,因為挺身而出與惡勢力作斗爭、抓小偷,最終落得個身敗名裂、身首異處甚至家破人亡的慘烈惡果;這是何其之不正常的社會狀態?做好事不留名也就算了,為義舉卻最終淪為被告、落入高墻,這又是多么令人難以置信、荒謬與滑稽的社會風氣?但愿竇某的悲劇不會重演,希望他的悲慘教訓能引起社會的警醒、相關職能部門的重視,促進不良社會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改革;倘若如此,竇某一人的犧牲與損失,有何足掛齒,值了!
值得指出的是,刑法是保護公民生命財產權利最為有力的法律,同時刑罰又是對罪犯進行最嚴厲處罰的手段,動輒剝奪公民的生命抑或自由;而這兩項均被認為是公民最寶貴最重要的權利,一旦執行就無法恢復,所以,定罪量刑不得馬虎,不可視之兒戲;所以,才會要求慎用刑法,少用刑罰;所以,才會實行嚴格的刑事證據制度,不得馬虎判案,不得輕易成刑。據此,國家為以防萬一,以補救那些錯判、重判案件的受害者,特意規定和設置了國家賠償制度,對那些被錯判、被重判的受害者進行象征性的經濟賠償。刑法和刑罰理應嚴格遵循“謙抑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遵循嚴格的證據規則,必須要形成嚴密的證據鎖鏈方能定罪量刑;更不宜過多采信自證(因為不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而必須要有足夠的佐證和旁證。本案判決書中,大多支持法官作出上述判決的證據僅為竇某、王某等人的招供(自證),而沒有其他如作案工具、作案時間、侵害主體、侵害客體、侵害結果等相關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進行印證和旁證。這在法律文書(判決書)的制作上是嚴重站不住腳的違法行為。
如果僅僅為了“招商引資”這一形象工程,而必須要以犧牲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代價,這樣的政績工程、這樣的招商引資還有何意義?奉勸上級機關和相關部門應對聯泰之流一般的流氓惡霸勢力繩之以法,一網打盡,不能再讓其逍遙法外,為所欲為;否則聯泰之流禍患群眾生命安全是小,擾亂國家發展穩定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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